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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的时候公司说3个月的试用期,3月7日工作第一天,过了几天人事部让我签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5月7日由于部门缺人,经理让我填写转正申请,现在不想做了,提出离职经理不允许,我做的是客服,请问怎么办,我现在就想马上走。而且这个公司规定的是一年后才买社保。

风险投资 2013-05-12 21: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是不合法的。
  • 你好, 1、试用期应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中。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违法的。 2、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即应购买社保。 3、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不下来的,可以到社保局要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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