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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10月25日入职中山市xx有限公司杂工班,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13年5月6日公司要求我们加班至晚上十二点,我们因身体吃不消只加班到晚上八点半下班了,第二天(也就是5月7日)公司就把我们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我们不同意,公司就把我们辞退了,我们怎样向公司要求陪偿和补偿,有哪些法律依据

其他 2013-05-21 0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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