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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阳县A乡人,我于2009年9月计外生育二胎,我们夫妻二人一方务农,一方为教师,征收社会抚养费为6.8万元,而我乡有两位教师系夫妻,计外生育二胎,也征收了6.8万元,请问这样征收有依据吗?如果请求法律救济,应怎样做?

其他 2009-10-30 2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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