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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0号一个稍胖的中年妇女登了个三轮车到我诊所拿了二块银圆要卖,共计52块银圆,合计人民币6460元。在被王开始诈骗犯后不久,她丈夫付和她儿子付某于2008年3月11日也开始了用银圆对我进行了诈骗,到2008年4月2日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诈骗犯付国玉父子共计12次卖给我银圆758块。合计人民币112450元 我于2008年5月14号向刑警队报了案,5月15号刑警队就抓扑了付 ,第二天刑警队又到我门诊落实材料时我就口头告知付国玉的老婆还骗了我, 我就口头和用书面材料先后七次亲自向刑警队报案都不给立案。 2008年9月4号法院刑事庭要电话让我去一趟。去了后王庭长让我对于卖给我银圆的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当时王庭长问我要求赔赏否?我当即回答;赔赏百分之20也可呀!但是我这里已经表明了要求赔赏!检察院没有告知诈骗款8万元购买的大型农业机械吗?他还有一个收购站,然后问我愿意调解否?我回答说;愿意。过了几天王厅长给我打电话讲;对方同意给四万可以吧?我回答可以,谁知从此以后一直没有消息,到现在我连判决书还没有见到。作为受害人我既没有知情权也没有发言权。

行政诉讼 2009-10-30 2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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