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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份合同于2009年02月份与公司签订为期1年劳动合同,因是外地户口未缴纳四金(当时法律未强制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到期后于2010年02月份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为期2年,并开始缴纳四金;到期后2012年1月又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3年,截止2013年5月初,公司突然通知杂志办不下去,需要裁员,经济补偿4个月薪水,没有商量余地,不想与公司纠缠那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和少发的半个月补偿,故同意。但是5月14日也就是今天,我去公司拿退工单,被告知公司没钱,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次发放,需要分2次打入工资卡,一次是5月底先发2个月,一次是6月底发2个月。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3-05-18 1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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