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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法院要求去男方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或派出所开具居住证明,而前夫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和派出所不开,说我无法证明他在此居住,而且,他住的房子写的是他姐姐的名字,更无从证明,我现在很为难,因为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也不开这样的证明,说他实际没在那儿居住,导致现在无法起诉。 想请教律师,法院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办?如果合理,我该怎么做,才能让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或派出所出示证明呢?

离婚 2013-05-16 16: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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