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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问题: 2008年8月,刘某(某处地施工企业驻满洲里项目部经理)、马某(原是个体包工头,现被刘某拉进刘某所在的项目部,任副经理。刘某与马某未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在向有关部门申报的材料中见到马某任副经理的记录)向王某借款50万元,从事该外地施工企业承包的某建材城一号楼建设施工项目。 该借款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由王某找朋友的房子从银行抵押以王某的名义贷款20万元,该部分款项由刘某、马某直接向银行还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二是将马某原欠王某的20万元,转入本借款,成为刘某马某共同借款(因马某已用所借王某20万元购买了大板等建筑材料投入到了该工地);三是王某另筹款10万元,交付上述两位借款人。对此王某与刘某、马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刘某和马某按协议约定时间在满洲里收到了借款,并向王某出具的两份收款收据,一份是银行贷款20万元的,收据上由马某签字并盖有刘某所在的外地施工企业驻满洲里项目部公章;另一份是现金借款10万元部分,刘某、马某均在收据上签了字。 但是,由于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借款方所承建的建材城一号楼项目仅仅盖了施工临建和发包方售楼处,对一号楼开了地槽后就停工了。借款人也因此陷入了资金危机,根据无法偿还向王某的借款(约定2009年6月底还款)及银行借款的利息。对此,王某想向法院起诉刘某所在的外地施工企业及刘某、马某二人。起诉该外地施工企业的理由是:1、刘某是该外地施工企业驻满洲里项目部的经理(有该公司对刘某的授权书);2、所借款项已用在了该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上(虽然到目前该公司尚未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但该外地施工企业已就此建设项目的建设纠纷在呼伦贝尔中院起诉了发包方,并授权刘某具体负责起诉事宜);3、在第一份借款收据上(向银行所借的20万元)已加盖该公司项目部的公章。 由上述情况,请问: 1、王某是否可以起诉该外地施工企业?如果可以,该外地施工企业是否应承担全部借款责任呢? 2、该案应该由哪一地的法院受理,是基层院还是中院?

金融 2009-11-01 1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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