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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 99 年 7 月份结婚,从99年10月31日开始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现已付清全部款项,并取得房屋和只有我名字的房产证。当初与房产公司交付认购定金以及签署购房合同的前一天,即99 年 10 月 30 日夫妻双方就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签署共同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人于99年10月份开始在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壹套。该房价款全由本人婚前个人积蓄所付,因而这套商品房归本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离异,该商品房应无条件归本人收回和处置。 夫妻双方签名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今年3月双方再次起诉离婚,法庭上争夺财产主要内容是这栋房产,对方提出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并出示一份主要证据:与对方姓名相同的银行活期存折,以此证明99年11月22日(婚后)从对方所有的这个存折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7万元。

离婚 2009-11-01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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