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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七年三月份榆社海金山粮油贸易公司我们寿阳县粮食局羊头崖粮站签定代收代管合同,但是由于单位处于改制间段上一年全部职工都没有上班。在这种情况之下,站长叫回三名职工来完成合同、一方面可以解决当地农民的卖粮难、一方面也可以给单位职工发些福利、也可解决几名职工的生活问题。总共收购玉米七百三十万斤按每斤一分五(包括收购和保管和入库装卸费以及千分之二损耗外的赔偿和租库费)的费用先付百分之七十五。除装卸费和伙食费和一些共同开支包括一万元租库费外剩余四万元每人分得一万元,至十月底出库完毕后损耗率在千分之一点五、未发生赔偿剩余百分之二十五的费用也打到个人帐户每人又分五千元。其实签定合同是以单位名誉以外,全部是个人行为,包括两次汇款全是个人帐户也无收条。0八年单位个别职工告到反贪局、五月份反贪局以私分公款对三人立案处理并没收四人所分六万元、其实每人所分一万五千元只是八个月的工资、交通费、通信费。只因签合同时是以单位名誉而实施合同时是个人行为而且交一万元租库费,如果是集体行为还存在租库费吗?总是觉的太冤枉了所以请您帮助解答

刑事辩护 2008-06-06 2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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