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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5月15日到我县医院待产 当晚医生就给我打安定16号17号每晚各打一针 18号早11点给我打催产素 到下午2点半进的产房 我 上产床后医生就用力的压我肚子眼的 上方 半个小时就听到说见到头了喊我用力 后两个医生就到对面坐 没有帮我做任何的助产也没给做外阴侧切 到4点35分我自己把小孩的头撑出后 他们才急忙跑过来要我不动 用力的压我的大腿 将小孩转了180度后用力拉出 第二天才发现小孩的 左手都不能动 后才诊断是 臂丛神经损伤 这算是 医疗事故吗

其他 2016-09-04 13:1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具体要结合你的产前检查情况、小孩的体重、胎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建议提供全部病历资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登记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 《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条例》第4条规定“造成患者明显人峰损害的其他后果”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这说明医方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未达到“明显”程度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过错的关键是看损伤是否能够避免。一般情况下,臂丛神经损伤是能够避免的。可以考虑起诉。不要搞什么医疗事故鉴定。
  • 医院的助产措施不当,不知新生儿的胎位是否正常?出身体重是多少,建议你提供全部病历,请专业律师介入。必要时可直接起诉。
  • 应该是。这类情况大多是因为接产时措施不利造成。做医疗鉴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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