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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我在2010年4月7日去房产局调取我的档案,发现房产局偷偷的将我的房屋登记备案注销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还给他版发了房屋所有全证,我在2011年6月告上法院,1撤销房产局单方注销我的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撤销房产局给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在2011年9月29日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使坏;威胁我说,诉讼请求第2条另案起诉,你要不同意,我们就终止审理,当时我不懂,就没说话,在法庭笔录上书记员[写的是我的代理人主动要求撤了第2条,以后另案起诉],后来法院在判决书上就第1条判我败诉,也没有说第2条的事,我上诉到中院,中院2012年5月25日就第1条判我赢了,判撤销房产局对我的备案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我2013年4月16日申请法院强执执行,我现在就第2条;请求依法判令房产局给第三人版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无效并予以注销。去立案,法院却拖着不立,也不给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请律师帮我看看,起诉日期应截止到2013年6月份还是截止到2013年9月29日////谢谢律师。现在该怎么办/我可以给法院立案庭寄特快邮件吗/谢谢。另外请问律师我这属不属于:行政诉讼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

行政诉讼 2013-05-19 1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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