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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单位的法人以及劳资、工会、财会的有关人员,属于劳动者的范围吗?我原单位属于先拆迁后停产,我从2004年8月份诉讼,到今年3月份判决,判决原单位赔偿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南开法院执行法官,以冻结三百多元的我原单位银行帐号为借口,不追究我原单位的经济责任,冻结日期是今年6月5日。今年9月份,我打听到原单位的厂退职工,现在每月能领一百九十多元,我以新信息告诉执行法官。可是,执行法官对这信息不追究原单位的经济责任。我今年4月份申请执行立案,至今已超过半年,结不了案。根据劳动法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我想追究单位的法人以及劳资、工会、财会的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希望得到律师指导。谢谢! 邢恒.2009.11.1.

案件执行 2009-11-02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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