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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上午8:30骑电动车上班(到林业局竹木检查站接班),在一拐湾处与迎面来的摩托车相撞,我大哥右脚粉碎性骨折,由于我大哥占道,交警判我哥负主要责任。并赔给对方2000元(对方皮外伤,没上医院)。竹木检查站说电动车上班,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不是工伤。请问,骑电动车上班出交通事故是否工伤?事故后,花费三万元,医保工作人员说,交通事故,医疗费一点都不能报销,为此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竹木检查站领导说;向上反映,扣回治病期间发的工资,直到开除公职。请帮帮我大哥一家。

其他 2009-11-02 0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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