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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广东一家企业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5日止,期间我们一直向对方企业供货。在2012年2月份对方以我们公司产品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当时我公司把产品留样重新作了检测发现所有产品技术指标均达到标准,我公司告诉对方如果贵公司对我们产品有异议的话,可以拿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但对方以他们没有留样品为借口拒绝了我们的要求。后来我们多次催讨,对方一直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理由拒绝付款。现在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债务问题,请问法院是否支持我们的诉讼?

其他 2013-05-21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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