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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民事案件去法院打官司,在进入法庭时法院未采取安检措施,致使旁听人李某将一把剔骨刀随身带进了法庭,这次庭审中始终没有维持法庭秩序的法警,三人的和议庭竟只有一人出庭,造成了下面的悲剧.在法庭休庭时,我的哥哥与原告发生争吵,在这期间,坐在旁听席的李某冲到我面前,用随身带进法庭的剔骨刀将我左胸部捅伤,致使脾脏破裂,构成重伤,构成六级伤残.如果法院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安检措施,法庭上就不会有刀,更谈不上捅伤我,如果法院履行自己的职责,有维持秩序的法警,就不会发生争吵,更不会升级犯罪,也就不会出现这场悲剧.法庭沦为斗殴场,犯罪的现场,我想受损的不仅上我,还有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作为有保证庭审活动基本安全义务的法院对我的受害应承担责任吗??我能申请上国家赔偿吗?我该怎样做,才能得到法院的赔偿?

行政诉讼 2008-06-07 1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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