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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参加上海至桂林的4日纯玩团,因飞机延误与上海的旅行社沟通后决定,第2天的行程与第四天对换。但地接社一直没有通知我们第2天的行程安排。最终在下午2点开始活动。并且变更了后面2天的行程,造成我们有些景点无法参加。由于我们的不满,晚上地接社总经理上门致歉,并承诺第3天送我们一个198元的表演,一份桂林的特产,并且所有的自费项目由地接社买单,最后一天的的晚餐由他们请客(不包餐)。看到他们的诚意,我们就答应了。但接下来他们并没有按照所承诺的来操作。自费项目也有我们自付,并且带我们去购物,晚上赠送的项目导游也不安排车辆,把我们扔在吃饭的地方。还要求我们在自愿参加自费项目的本子上签名,为此闹得很不开心,差点耽误我们回程。由于他们擅自改变行程致使我们没有享受到合同中规定的景点,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也给我们精神上带来很大的刺激。请问,按照此情况,我们可以申请的赔偿是多少比率。

旅游维权 2013-05-22 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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