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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5年12月进厂工作的,我于2007年9月待岗,以后我多次要求上岗,但是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了,今年初,我在要求上岗,领导说,你买断吧。但是没有经济补偿。我没有同意。于2009年9月4日提起劳动仲裁,1)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要求缴齐各项保险3)给付我14个月的经济补偿4)给付我两年最低生活保障。我已开过一次庭。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我的95年合同,我的保险,还有公司公司的待岗文件,可是公司始终没有提供。仲裁庭以我为个人解除合同为由,不能支持赔偿,公司已经多年未交保险,而我无法查实,(社保局只对单位不对个人)我请问,什么样的裁决对我有利?我该怎么办?谢谢!

仲裁 2009-11-03 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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