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08年4月15日与泸县供销社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上班,合同期为一年,在2009年4月15日合同到期后一直未续签,至今仍在这上班,单位决定在这个月(11月)15日把我解聘(因为这个单位的参公管理批下来了,他们要招公务员了),我可否要求从2009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和11个半月的年终奖金(因为他们每年都有年终奖金,去年按8个月给我算的年终奖金),和保险补偿(因为每年的保险费用都要涨一些,但我还是按刚来时的保险费用算的)。如果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应如何算呢,因为我刚来的前两个月是700元/月,后来是1000元/月,其中涨的300元是奖励工资,按要求是应该以1000元的工资算还是700元的工资算呢?如果按1000元工资算,是不是还要补偿我1000*7=7000元呢?另外,我还可以要求其他赔偿吗?

仲裁 2009-11-03 10: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泸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