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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在销售的过程中,在听说最终客户(丙)需要该公司产品时,则利用朋友开的贸易公司(乙)走账,从所在的总公司(甲)申请Y元的价格卖给乙,然后乙又以X元的价格卖给丙,则赚取差价(税后)(X-Y)*(1-17%)据为己有,请问该业务员的做法犯法吗???在线等答案,谢谢!    补充一点:该业务员是在朋友公司乙先拿到客户货款后并将Y元给付公司后公司才发货。就是说公司没有承担任何的风险。可否认为该业务员是在进行二次销售,只是违反了劳动合同?而且该业务员的二次销售并没有抢占其公司的客户,只是将总利润按照非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了重新分配

金融 2013-05-23 14: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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