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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你们好,2012年小孩因参加学校运动会的跳绳比赛,为取得一个好的成绩,老师要求课余时间学生要加练,在校园课余时间加练的过程中,小孩不小心骨折,现经过治疗去除医疗偿付基金家里担负了2万的医疗费,目前后续腿部还有钢筋未取,尚未完全康复,后续费用等未知,现和学校协商,学校态度较为恶劣,只承担极少部分费用,完全无法弥补已产生的医疗费及后续相关费用,以后还可能产生后遗症或极有可能伤残后果,医生说以后无法再剧烈运动和跑步。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小孩父母已起诉至法院,按以上所述学校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谢谢

其他 2013-05-30 0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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