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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全额事业单位的职工,同时兼任由本公司投资的一个电脑公司的法人代理(经理).由于本人在电脑技术方面的专长,有企业聘请本人做顾问或者技术支持,也有人想和我搭伙做电脑方面的生意,请问,这些活动我是否可以参加,可否获取报酬?如何界定商务活动中我的个人行为和我代表的公司行为?我能不能再以个人名义注册一间电脑公司?我的技术和劳动力是否可以自由流动? 谢谢!

其他 2008-06-10 1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www.lawwj.cn
  • 你好,你不可以,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经理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太原张律师:13753101359
  • 董事、高级管理人(经理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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