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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深圳打工,5月22号下午5点左右突发病送医院后,医院以没有直系家属签字拒绝手术,等22号11点多我们从湖北赶过来,弟弟已在9点被医院宣布脑死亡,请问医院是否该对我弟弟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其他 2018-05-14 04:1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如果真的是这样,医院有责任,复印并封存病历,找专业律师分析医院过错,找不出医院过错,鉴定专家也不会给你找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 你好,如你弟弟死亡是因医院没有及时手术导致的,则医院应承担责任,本人有医学教育及工作经历,欢迎来电咨询。
  • 你好,如你弟弟死亡是因医院没有及时手术导致的,则医院应承担责任,本人有医学教育及工作经历,欢迎来电咨询。
  • 1、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会因此而免除犯罪嫌疑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并且被宣告死亡并不表示犯罪嫌疑人已经真正死亡,所以刑事侦查机关应继续侦查,采取通辑等措施进行抓捕。
    2、如果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重新出现的,侦查机关即应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通过法定程序、依据其所犯罪行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的刑罚,则需要根据其所犯的具体罪行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等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冒充病人家属签字,术后病人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 死亡是因医院没有及时手术导致的,则医院应承担责任
  • 你好,如你弟弟死亡是因医院没有及时手术导致的,则医院应承担责任,本人有医学教育及工作经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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