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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甲于2006年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期限五年,2008年借款人想追加借款5万元,与信用社商量重新借款10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归还原借款,由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借款人找到乙作保证人,借款后当天,借款人从划入其存拆的贷款支取了5万元归还信用社,当时信用社不知保证人是否知道此事,2010年借款人甲失踪,信用社找到保证人乙,乙以此笔借款系借新还旧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其他 2013-05-24 22: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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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责任的数额应该以签字的借款合同上的数额为准,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的,应该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上的数额为准,根据你所说的,担保人应当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 担保责任的数额应该以签字的借款合同上的数额为准,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的,应该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上的数额为准,根据你所说的,担保人应当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如还有问题,可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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