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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的约定:中途提出辞工者,本厂有权扣回厂给的福利,(即每天十五元的食宿费,从入厂之日到离厂之日止),请问各位律师,这样合法吗?为什么劳动局的人说这样是合情合理的呢?作为员工,我究竟能不能要回这笔钱呢?

其他 2013-05-27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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