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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定有劳动合同,于2005年开始在公司担任翻译一职,我于2009年1月份怀孕,因身体不好,在与公司协商签定一份申请后在老家休养待产,根据这份申请协议,公司在我休假以及生产后的三个月产假期间,每月支付我基本工资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此期间的其它福利待遇按我与公司当初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执行,但时至今,我刚生产完打电话回公司,公司告知已将我除名并不支付我任何工资,请问除按协议的基本工资外我应当申请哪些赔偿?如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怎样的赔偿金给我?公司未买生育保险,我平时的产检费及生育费用可否找公司报销?另,我的社保公司应当买到什么时候结束?

仲裁 2009-11-05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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