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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秋男女双方回家办理结婚证,随后又离开户口所在地,一直在外打工,同一个城市, 她是08年4月离开,回家,随后去她家接她回来,她不肯,说因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为了挽回,当时签署了相关协议,分居6个月后,如果还是如此,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不管归任何一方,对方不需要出任何抚养费用。协议中声明具有法律效益,按下双方当事人的手印后,明回来,打工所在地。在下半年在外打工,在网络上遇到她,她不肯说出具体所在地,在网络只知道大概的城市,明在打工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声称要找人,派出所立案,派出所一同前往到她的所在地公安局,查询无果。 现在无法联系到她本人,她家中电话已经取消或者更换。 在这个城市打工多年,有这个城市的相关居住证明, 请问如何离婚,需要用哪种方式?

离婚 2009-11-04 19: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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