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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7号申请离职,部门经理,总监都同意了,人事不批准,于是我5.9号就没有去上班,现在公司把我开除。我现在要求劳动仲裁,但是不是因为这个,而是我4月份的工资他们没有给我,然后我们的工资是按照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加班工资=我的工资,上海现在最低基本工资是1670,而我的基本工资是700,我们星期六上班,但是他从来没有给我加班费,他的加班费是算在我的工资里面的,所以我想问一下这样合法哇,我是否可以仲裁我们公司,由于我们公司工资条是签好马上收回去的,当初没有想过要仲裁公司所以我没有留底。但是听说如果仲裁的话,是可以让公司提供的。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我是否可以仲裁,如果公司不肯提供2年内的工资条怎么办?

其他 2013-08-19 1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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