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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突发疾病48小时后未死亡。是否算作工伤,是否需要赔偿

工伤赔偿 2017-05-11 0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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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非工作原因引起的,不属于工伤死亡,可以享受非工伤死亡待遇,即15个月上一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 如非工作原因引起的,不属于工伤死亡,可以享受非工伤死亡待遇,即15个月上一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1.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无法认定为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只能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处理。
    2.工作中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有相应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执行。在没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如下: 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该以上待遇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该赔偿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一般不算工伤,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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