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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2010年9月底应聘到**县电力局,说好3个月培训后上岗,结果培训到了2011年6月,后来由于公司单方面原因说不一定要我们这批人了,7、8月中断在家。2011年9月重新到单位实习工作,至今一直在单位工作。现单位改制,要求我们走人。当时说好培训期800,结果给我们发的600,发了9个月总计5400元,中断2个月实习工作期1200月,说好签合同但是不是领导换届就是企业改制一直拖着没解决。由于一直没给我们签合同,如今要我们走人了,公司给我们的补偿是从2011年9月算签合同起,给我们补交养老保险21个月,赔偿4个月工资4800.我想我们如果当时签合同只有1200一月,还要自己交部分保险,我还会给他们工作么。现在他们要按这种1200一月算。我想问下合理不合理。那时候招聘时说好买五险,没有合同,所以五险一直没买,现在就只补养老保险,我想问问律师,我们最少可以要求他们赔偿或者补偿多少钱么?

其他 2013-05-30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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