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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办丧事需用“花架子”(本地农村的一种治丧工具),由第三人联系原告的“花架子”,第三人约定由原告接送,由于原告的“花架子”被他人使用,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了他人的“花架子”并由其儿子送至被告的治丧处,被告在使用完“花架子”后交付租金,原告的儿子接“花架子”回去的途中发生车祸身亡。请问原告应该被认为是帮工吗?

其他 2013-05-30 17: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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