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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东莞一家公司上班,我们进去时签定了一份公司自己制定的劳动合同,里面写的是我们的工资3500一个月,但是最后他加注了一条,说没做完三个月的按东莞最低工资标准算.我是8月16号进的公司,10月20号离开公司,最后我9月以及10月份的工资公司都给按照东莞最低标准来算...而且期间公司也不给员工办理社保什么的,说要三个月后才办理,请问像这公司这样的做法符合劳动法吗? 还请有关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其他 2009-11-06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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