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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4日下午4点多,我驾驶低速农用运输货车经过311国道焉凌段车速在每小时60公里,前方100米发现一位老人站在路中央,当时我就鸣笛并向右避让,老人站在路中央没动,到30米时老人突然向右奔跑,我当时反应是向右打方向盘向右避让,结果老人撞上我车的左后面,当时我下车打120 110 当晚我又给交警拿了1万元给老人看病,现在交警又让我拿2万元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这起事故我应负多大责任

刑事辩护 2009-11-06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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