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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11月8号受的工伤,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加住院的时间我开了4个月的病假,但公司每个月只给我发1450的工资,我去年的工资差不多是四千左右,公司还说住院的时候有4000左右的医药费是自费的要我自己出,要从我工资里扣。在今年5月30号我收到工伤鉴定结果是十级,公司告诉我一次伤残补助金是24500,请问这些事情都合理合法吗?

其他 2013-11-29 22:5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如你缴费工资不高,则一次伤残补助金差不多。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1450元少了。另报不了的医疗费应由单位承担。
  • 如你缴费工资不高,则一次伤残补助金差不多。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1450元少了。另报不了的医疗费应由单位承担。
  • 如你缴费工资不高,则一次伤残补助金差不多。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1450元少了。另报不了的医疗费应由单位承担。
  • 可以享受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等等。具体金额需要详细计算。
  • 如你缴费工资不高,则一次伤残补助金差不多。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1450元少了。另报不了的医疗费应由单位承担。
  • 如你缴费工资不高,则一次伤残补助金差不多。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1450元少了。另报不了的医疗费应由单位承担。
  • 面议。,。
  • 如你缴费工资不高,则一次伤残补助金差不多。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1450元少了。
  •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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