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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建筑装修工人,在东莞一家台资上市企业上班,已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了,因长期接触水泥,石灰,建筑胶水等物质,双手患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已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现双手不能接触任何有刺激性的物质,双手经常出现小水泡,瘙痒,皲裂,双手皮肤增厚。现在适合我做的工作很不多,连洗衣,洗头,冲凉双手也会过敏,可工伤评级时却说我不够伤残等级。这是为什么?我这种情况真的不够等级吗?难道我的双手非要烂掉才够伤残等级吗?

行政复议 2009-11-07 15: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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