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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当事人的丈夫,去年12年5月16曰07时20分,当事人因驾驶摩托车与对方驾驶小轿车相撞,现场位于东莞**路口对出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行厚街方向,北行莞城方向,道路为沥青路面完好,白天,阴。 我方当事人违反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第(三)项的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对方当事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项规定,认定当事人我方负事故的主要等责任,对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当事人和我,文化水平较低,不懂的为自己辩护,表达能力差,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可能错过反驳期限。我方受伤入院及车损,对方车损,对方并控告我方赔偿其的损失。请有关专业律师比个意见谢谢!

其他 2013-07-21 17: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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