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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这样的:我弟弟是一名湖北籍的在浙江新昌县一家私企从业的打工仔,在这家企业工作是从2008年2月开始的。前两天因为心理上的一些问题(自己有很大的压力),在没有离开这家企业期间而干出了傻事(自杀),经过抢救,现在已经脱离危险,但是还需要继续治疗,并且医生说还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目前已经花费了近8000元)。因为出身贫寒,这些花费对于一个普通打工仔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现在我想知道在这件事情上,有没有一个关于法律归责问题的指点。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在该家私企工作期间,他们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且有四月和五月俩月近5000多元的工资没有给我弟弟支付。在入住医院抢救时,私企老板已经拿出勒8000元,请问这个8000元该怎样定性,老板是否可以认为作为支付给我 弟弟的工资,而反过来再向我弟弟所要另外三千元呢? 恳请好心律师朋友们指点迷津。

争议解决 2008-06-10 2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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