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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给一位管理层租用了一套商品住房,期限为2年 但租到7个月时(今年2月份)该管理员工调动到外省,需要退房,提前解约。 但是电话联系房东,联系不上,发多次短信不回。 她说她在海外。 今年2月份我司总务人员到房管所将其租凭合同终止, 在办终止手续时由于房东联系不上,所以我司总务代签了房东的名字, 5月中旬房东回来,联系上我司, 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没有问题且在清单上签了名, 我司也将钥匙退还。 现房东说我司私自签了她的名字终止合同属违约, 要求我司付3,4,5月份的房租。 不知房东的该请求是否合理。 我司要如何对应。 谢谢!

其他 2013-06-09 0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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