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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专科毕业的,毕业后考取本校继续教育学院专升本,获得专升本毕业证书。获取证书后,我个人认为专科毕业证无用了,就借给别人使用导致该专科毕业证书大面积涂改。今年,我评聘职称,需要前期学历认证,认证机构不给认证。回专科学校换取毕业证明书,专科毕业学校以我的毕业证书故意涂改为由拒绝换发毕业证明书。学校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教育 2017-05-30 09: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及范围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1、毕业证是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由办学机构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2、依据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在学校要求报刊上进行登报声明之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我是专科毕业的,毕业后考取本校继续教育学院专升本,获得专升本毕业证书。获取证书后,我个人认为专科毕业证无用了,就借给别人使用导致该专科毕业证书大面积涂改。今年,我评聘职称,需要前期学历认证,认证机构不给认证。回专科学校换取毕业证明书,专科毕业学校以我的毕业证书故意涂改为由拒绝换发毕业证明书。学校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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