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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小黄与男友分手,写有协议,协议上说好以后双方不再联系,男方给了女方10000元分手费,至于肚子里的孩子男方不再过问由女方决定是否生养,男方不再负担小孩以后的任何费用。双方签过字,但是签定协议后男方首先打电话联系女方。到了5月还要求女方回老家去结婚,但是女方没答应。2008年8月女方赔产生下一个男孩,一直在深圳生活直到小孩子9个月才带回老家由家人照料,女方才外出打工。由于男方与女方老家同在一个小镇上,后来男方父母可能从旁边人那里听到小孩子的事,告诉了男方。后来男方就经常发信息要求女方小孩子给他妈妈带,女方不同意。到小孩子两周岁时女方要求男方付抚养费,开始不给经过女方多次交协后答应每月500元。现在女方带着小孩在老家的城市里上幼儿园,由于孩子比较小,病痛多,需要照顾的时间比较多,女方经济比较困难。现在能要求男方给回分手后怀孕期间及生产到二周岁时的生活费用吗?而且男方在东莞事业部门上班。

离婚 2013-06-11 07: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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