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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欠B公司债,双方商定债转股。但在工商局不走此程序,而以B公司现金增资入股程序办理。同一天内:B将A所欠其等额款打入A一般账户内;验资报告行成;得到银行询证函。三日后,此款由A全部打回B账户内。次日,验资报告签字盖章生效。此后第十天,A持以上证件到工商局申请办理增资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成功。四年后,A遇经济官司成被执行人,但无执行能力。请问尊敬的各位律师:该增资过程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违犯了何法?申请执行人能否将B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几千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谢谢!!

银行 2013-06-07 0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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