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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数额不足五万的如何处理?

刑事辩护 2019-09-05 02:42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不构成犯罪,工商局给予罚款。
  • 工商行政处罚。
  • 工商行政处罚。
  • 1、哪些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许可证或产品登记证方可生产的商品,而无证生产或者曾经取得但已失效的;

    (10)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号码、产品批准文号,未按规定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的;

    (11)其他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中假冒伪劣商品的。

    2、假冒伪劣商品有什么危害?

    (1)严重损害我国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坑农害农,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假劣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农机配件是影响农业生产的一个突出问

    题。如1994年河南汝城县农林牧种源公司非法销售假杂交稻种案,造成浙

    江、安徽、湖南三省6个县8万亩水稻减产,其中4万亩水稻绝产,3万多农民缺粮断炊。假冒伪劣使一些地区本来就很脆弱的农业生产雪上加霜,严

    重破坏农业生产,影响农民生活的安定。

    (3)广大消费者蒙受了人身的、经济的、精神的多重伤害;

    (4)败坏出口商品的信誉。

  • 看是什么商品。。
  • 行政处罚。
  • 不构成犯罪,工商局给予罚款。
  • 工商行政处罚。
  • 工商行政处罚。
  •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当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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