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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ⅹⅹ,男,39岁,ⅹⅹ县ⅹⅹ乡ⅹⅹ村人。 王ⅹⅹ与陈某是老乡,二人于2003年5月22日合伙办起了一个小吃店,但开张后不久,二人就因账务问题产生了矛盾。王ⅹⅹ觉得自己总是受陈某的气,心里很不舒服,便对陈某表示不想合伙下去了,可陈某迟迟不与王ⅹⅹ结帐。而且陈某半年前曾向王ⅹⅹ借过600元钱,王ⅹⅹ催过了好几次,陈某却一拖再拖就是不给,二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王ⅹⅹ随之产生了对陈某进行报复的想法。 6月19日晚上,王ⅹⅹ与陈某就散伙事宜进行了协商,陈某将小吃店的转让费的一半1500元连同其欠王ⅹⅹ的600元付给了王ⅹⅹ。6月20日凌晨2时许,王ⅹⅹ从自己的行李中拿出从家里带来准备毒老鼠德才毒鼠强,分别倒入装食盐和味精的小罐里并将其拌匀。早上9点左右,王ⅹⅹ带着自己的行李离开小吃店。20日中午12时许,陈某以及前来就餐的23名顾客相继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浑身打颤、口吐白沫等中毒症状,在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 经化验确认,陈某等人系误食毒鼠强中毒。警方随即展开对王ⅹⅹ的调查和缉捕行动,并于23日将其抓获。王ⅹⅹ坦陈,他的目的就是想让陈某无法继续经营小吃店。 试分析:对于王ⅹ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08-06-11 0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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