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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有一荒废多年厕所,建于1988年,此厕所位于我家屋旁,于上月本人请勾机勾竹头之际不慎弄倒一堵墙,由于当时天黑并未来得及征求意见,处于安全角度考虑,故将厕所全部推倒,后来本人自发书面通知村民,并赔偿2000元给村委,有90%以上人员签名并按指拇作实.全村只有三户未同意,村管区并以这三户人的意见要求本人重建.请问这是否合理?并提供处理意见.谢谢

其他 2013-06-08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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