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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武律师,我母亲在退休以后被原单位聘用继续工作,但在这段期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同时口头承诺给予每月450元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但是我母亲由于职务的特殊,并不需要计件,所以每月给900元工资。但现在公司规定不能与我母亲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表示退休人员已经有养老保险,所以不得再签合同,同时也不可以再雇用。于是公司表示给予2年的公司补偿,按每月450元计算。 我想问,现在是否可以这样结算?或者该解雇并不合法?同时,大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时720元,公司给予补偿的数额是否不合法?

仲裁 2020-07-03 15: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相互协商解决
  •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相对固定,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可以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绩效考核方案及绩效工资;如果因为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要注意,这里所指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被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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