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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于2005年在外地承包工程时租了别人一套机械,协议上注明如在租完后还原物,否则按约定价值赔偿钱款(约定价值超出实价两倍以上)。这个事情我一直不知情,我与前夫在2007年10月离婚,而别人在11月份将前夫告上法庭,我们离婚时协议一栋房子归我所有,产权过户手续我已申请办理,但因房屋办理了他项权而抵押在银行,所以办理过户手续有点麻烦,未在智期内办好。在此期间原告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我的房子。我是案件的第三人,我怎样证明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怎样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我的离婚协议无效吗?

案件执行 2009-11-10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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