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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店一共做了6个半月,从2月1号到8月中旬。第一个月是底薪600,但是,第一个月的实习期有22天都是一天工作13个小时,早8晚9。第二个月说好了有提成。可是,三月工资和四月工资都在五月初才发,并且以时间太长为由,没有算提成,一个月提成只给了400。五月工资到了七月才发下来。八月中旬找到了工作提出辞职,他以不跟他提前打招呼为由,不发当月工资。而我跟他解释了新工作比较急,协商推迟几天上班无果。他当时就要我搬出原来住的药店。一气之下就搬出来了。当时说找个时间谈谈。可是现在都11月l了,电话打了将近20个,都是忙,没时间。很显然是在逃避。请问我这种超过了60天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最好提供什么证据?

仲裁 2009-11-10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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