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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于一年前在广州的一个娱乐城嫖娼,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请问嫖娼的追诉期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怎样处罚?在只有监控,没有任何身份证信息的情况下他们如何立案?如果现在立案了,是否属于非法立案?如果非法立案,我应当如何做?

离婚 2013-06-14 16: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会被处以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会被处以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 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现在立案了,也属于行政处罚的追溯期内,如果是立案了,也就是治安处罚,主动缴纳罚款要求不按拘留处分(可主动去自首)
  •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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