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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的附加条件,比如孩子在甲方那,乙方的家较远,每次坐车都要6个小时,双方拟定的条件是:乙方每月至少看望孩子两次,地点于甲方家中,乙方当天可带孩子出去游玩,当晚十八点前须将孩子送回。乙方当天须在甲方家中借宿,甲方不得阻挠,双方协商同意。若一方带孩子旅游等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探望孩子或乙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送回孩子,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关于借宿的问题上,这样的条件符合法律依据么?

离婚 2013-06-21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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