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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10年转账给被告5万元钱,离婚时被告说全部用了。原告本想通过法院调查被告的银行支出明细,但该银行只能提供最近6个月的交易记录,而且被告账户余额也只有几千元了。由于交易记录不全对原告来讲不利,因此原告可以在法庭上不出示法院调查的银行明细吗?回答时最后能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离婚 2013-06-17 1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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