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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从农村迁到了城市。那我的土地使用权归谁?

征地补偿 2015-08-21 16:3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重庆市各区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就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即村民小组。
  • 你好,一般会被收回的。
  • 你好,会被收回。
  •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但不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是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处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消灭。
    因此,一户村民拥有两处宅基地不一定是违法的。
    六、在一户两宅情况下,拆除继承的原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以收回宅基地?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尽管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其死亡后遗留的房屋可以被继承。这时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此时,继承人对宅基地的合法占有,是基于房屋,但若当房屋灭失,则宅基地使用权所依托的客体已失去,那么,该继承人就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了。
    因此,在一户两宅情况下,拆除继承的原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可以收回宅基地的。
    七、使用宅基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宅基地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广大村民朋友在使用宅基地中,一定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若操作不慎,可能会被收回、撤销或受罚,最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现总结如下法律问题: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标准。若一户中孩子因结婚想申请宅基地,一定要注意先分户,后才能有权申请宅基地。
    2、切记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若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否则,土地所有人是有权利收回宅基地的。
    3、慎重买卖、出租。《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买卖、出租等行为可以获利,但在获利同时,可能会永久性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4、合理使用宅基地。在使用宅基地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超过确定的宅基地范围,要注意因建房、建围墙等行为给邻居带来通风、采光等行为。
    5、宅基地是不能随意收回的,遇到村委会或其他主体擅自强拆合法的宅基地房屋并收回时,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如何办理农村房子土地使用权证:  1、向村委申请,村委审核同意,进行公示;  2、到镇办建设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手续;  3、到国土所申请,填写文书;  4、经镇办审核;  5、国土所整理材料上报市局;  6、市局上报政府批复;  7、通知村委进行批准公示;  8、通知户开工及办理登记发证。  具体费用各地不同,请到当地建设规划和国土所咨询。
  • 土地是否收回?
  • 收归集体,重新统一分配
  • 咨询当地土管部门。
  • 你好,收归集体,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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